为加强学院治安管理,进一步做好校园内入驻单位的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入驻单位”是指隶属关系不在学院,在院内承租场地、设施从事工作、生产、经营的非本院单位(含后勤承包商)。主管部门是指“入驻单位”的管理单位。
第二条 入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学院安全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保卫部门管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外来入驻单位及后勤承包商的管理要纳入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外来人员有效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等各类信息数据后,报学院保卫部门审核备案,并实时更新。
第五条 入驻单位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将相关信息上报主管部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与督查。
入驻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设施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并报送学院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入驻单位进行法制教育和遵守我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做有违校园治安管理的事情。
第七条 入驻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负全责。教育员工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强化安全文明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根据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同主管部门签订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等责任书。
第八条 入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治保工作,及时处理本单位发生的民事纠纷、意外事故等,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相关部门查破涉及本单位或本单位人员的治安、刑事等案件。
第九条 入驻单位用人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不得使用来历不清、身份不明的人员。否则,学院相关部门有权拒绝该单位入驻。
第十条 入驻单位承租区域的各项防火措施要符合消防法相关规定。确定各级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一条 入驻单位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守《南通理工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入驻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应符合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对存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使用制度,并主动向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有权对入驻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根据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学院相关部门有权对入驻单位及其员工在校内的租房进行安全检查,入驻单位及其员工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入驻单位租用学院教工宿舍须向学院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所需证件,相关信息经过审核登记,凭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接受审查、备案、办理暂住证等手续后,学院房屋管理部门方可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入驻单位在校内举行集会、讲座、报告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经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入驻单位及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本规定,经学院相关部门指出后仍不改进者,学院有权按规定给以处罚;如由此引发有关治安、消防、刑事案件等校园安全事故者,学院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直至送交公安机关处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即日开始实行。解释权归南通理工学院保卫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