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车逐渐成为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这种便捷的交通工具也受到了广大在校大学生的喜爱,但由于部分电动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致使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在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死亡人员中,绝大部分是由于未佩戴安全头盔或安全头盔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致使头部颅脑损伤,给众多家庭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通告中说的全市范围包括县市区、农村吗?
通告中的“本市行政区域”指的是南通所辖的所有范围,包括南通市区、各县市区。
这次通告里没有提到电动车带人的问题,搭载成年人处罚吗?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驾驶、搭乘电动车人员年龄和搭乘人数做了明确规定,并于今年7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
1.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2.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按规定载人的,将会处以20元罚款。3.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农村道路也是道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驾驶、搭乘电动车人员年龄和搭乘人数做了明确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如果是骑“永安行”等共享电动车也需要佩戴头盔吗?如果不戴会处罚吗?
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同样要遵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驾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进行处罚。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南通市区市民朋友可以在交警一、二、三、四、五、十大队上牌,如果是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不予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