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集体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0-11-01浏览次数:49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体户籍的管理,按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科生,人才引进、干部调动以及毕业分配至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均可报入我校集体户口。

第三条 学生户口按当年的招生计划当年报入。被录取的学生户口是否迁入学校由学生自行决定。若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入学报到时按照录取通知书上户口迁移的要求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毕业来校工作的、因人事调动到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凭《户籍迁移证》、学院人事处出具的《上岗证明》、保卫处出具的《在校教师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  本校集体户籍的教职工,其配偶户籍不可以随迁;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籍的,其中一方户籍在我校的教职工所生子女的户籍,可凭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集体户籍,一方是家庭户籍的教职工所生子女的户籍,随家庭户籍的一方落户。(按照政策来定)

第六条  学生就读期间,户籍迁入时间和迁出时间没有固定时间,户籍可以有两次机会迁出(入),原则上新生报到阶段集中办理;中途退学(或被开除)的学生,凭《退学申请》或教务处出具的《退学(开除)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出手续;专转本学生凭《升学录取通知书》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申请保留户籍的学生一年后未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的,按有关规定辖区派出所将其户籍迁回原籍。

第七条  户籍在校的教职工凭迁入地所辖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于迁入证明》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第八条  新生还未报到就遗失《户籍迁移证》的,先到学保卫处开具未落户证明,将证明拿回原籍公安机关申请补发《户籍迁移证》;毕业生遗失《户籍迁移证》的,先到迁入地的公安机关(以《户籍迁移证》上的迁入地为准)开具《未落户证明》,到学保卫处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第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户口迁往地的,凭《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到辖区派出所可予办理。

第十条  户口在校的师生,因子女上学、登记结婚、办理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等原因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直接到保卫处办理。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初次申办应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凡到期换证、遗失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首先进行居住证信息登记,须本人到保卫处登记办理居住证,到永兴所户籍室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